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郑亮)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报告期内,本人郑亮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浪科技”)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2022年度,本人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相关议案,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作用,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独立董事姓名 | 召开董事会次数 | 出席董事会次数 | 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郑亮 | 13 | 亲自出席 | 委托出席 | 缺席 | 7 | 亲自出席 | 委托出席 | 缺席 |
13 | 0 | 0 | 7 | 0 | 0 |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和7次股东大会。本人认真出席了所有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与另外两位独立董事郑会建先生和姜莉丽女士就公司相关事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发表独立意见的时间 |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 意见类型 |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 ||
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 ||
2022年02月23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增加公司为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 ||
2022年03月07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04月24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 ||
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
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 ||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 ||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 ||
2022年06月28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
关于设立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 ||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独立意见 | ||
2022年8月28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
2022年09月05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关于提前赎回“锦浪转债”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10月10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10月14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 ||
2022年10月25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 ||
2022年10月31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 ||
2022年11月14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2022年12月14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 ||
关于增加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
三、任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2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主持召开了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和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2022年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召开2次,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与公司管理层探讨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并给予一定的建议。2022年未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的战略规划情况、公司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得到发挥。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方面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2、公司治理方面
2022年度,本人对公司战略规划、项目投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主动查询,认真听取了相关人员汇报,切实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有关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议案发表了意见,独立行使了相应的职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
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在自身专业积累的基础上,积极学习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学习领会修订后的《证券法》精神,加深对深圳证券交易新修订的各类监管规则认识,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判断和履职能力,对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能力,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报告期内,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2023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利用专业知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有效沟通,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并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郑亮2023年4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