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内部的各个业务环节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形成了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需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对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保护投资者的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续聘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2023年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2022年度,除对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年12月31日
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七、对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主要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该类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侵犯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八、对关于公司 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于公司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中的薪酬、考核水平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积极性,强化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本薪酬方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未来择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且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潘磊(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