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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数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22年度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四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11号》等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2022年度报告,出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意见,特作如下声明: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公司/上市公司/电科数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50
柏飞电子/标的公司/标的资产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电科数字发行股份购买柏飞电子100.00%股权
重组报告书《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中国电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三十二所/华东所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
电科投资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电科数字集团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国睿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
国元基金合肥中电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柏盈投资上海柏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投上海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国核源星图杭州国核源星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金启辰中金启辰(苏州)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军民融合基金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方工业基金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弘盛联发厦门弘盛联发智能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资产出售方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电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柏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玮、杭州国核源星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中金启辰(苏州)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弘盛联发智能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补偿义务方电科数字集团、三十二所、中电国睿、国元基金、罗明、邢懋腾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1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方签署的《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估出具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9%/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1336号/1337号)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核查意见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如无特殊说明,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电科数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11号》等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电科数字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包括电科数字集团、三十二所、中电国睿、国元基金在内的12名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柏飞电子100.00%股权。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柏飞电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柏飞电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233,648.79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交易各方确定标的公司

100.00%股权的交易金额为233,648.79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电科数字持有柏飞电子100%股权,柏飞电子成为电科数字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1、本次交易的核准情况

2022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80号),核准上市公司向电科数字集团等12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柏飞电子100%股权。

2、标的资产的交付及过户情况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5日核发的柏飞电子《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柏飞电子100%股权。

3、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1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408号《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8月23日,上市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以标的公司100%股权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上市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30,166,45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685,074,346元。

4、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共发行股份130,166,45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已完成,涉及的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就新增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承诺事项

本次重组过程中,交易各方当事人出具了相关承诺,主要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上市公司1、本公司已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柏飞电子1、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电科、电科投资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柏飞电子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1、本人/本单位/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本单位/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本单位/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单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本单位/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单位/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单位/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电科数字集团、三十二所、中电国睿、国元基金本公司/本企业/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之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本公司/本企业/本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本单位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若本公司/本企业/本单位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公司/本企业/本单位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柏盈投资鉴于本企业有限合伙人罗明、邢懋腾为柏飞电子管理层,罗明、邢懋腾合计持有本企业3.1979%的合伙份额,因此,罗明、邢懋腾通过本企业间接享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即对应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之股份的3.1979%部分)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之股份的剩余96.8021%部分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若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之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国投上海、国核源星图、中金启辰、军民融合基金、南方工业基金、弘盛联发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之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若本单位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王玮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之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若本人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李云飞、方舟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蓝尖兵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迦明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浩蓝行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人/本单位特此确认,本人/本单位己知晓并理解柏盈投资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柏盈投资签署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将遵守并履行前述《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项下与本人/本单位有关的一切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柏盈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锁定期内,本人/本单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本单位持有的柏盈投资的出资份额,或要求柏盈投资回购本人/本单位持有的柏盈投资的出资份额;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柏盈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如本人/本单位转让持有的柏盈投资出资份额,将于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2日内将转让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承诺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继续履行本人/本单位在本承诺下的出资份额锁定义务。若本人/本单位做出的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张建国、北京君和恒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通裕恒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源星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人/本单位特此确认,本人/本单位己知晓并理解国核源星图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将遵守并履行前述《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项下与本人/本单位有关的一切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国核源星图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锁定期内,本人/本单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国核源星图的出资份额,或要求国核源星图回购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国核源星图的出资份额;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国核源星图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如本人/本单位转让持有的国核源星图出资份额,将于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2日内将转让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承诺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继续履行本人/本单位在本承诺下的出资份额锁定义务。若本人/本单位做出的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本次交易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三十二所、电科投资1、本公司/单位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向本单位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2、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单位基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若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发生调整,上述锁定期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承诺函上市公司1、本公司、本公司下属企业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2、本公司、本公司下属企业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3、本公司、本公司下属企业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公司、本公司下属企业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可预见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柏飞电子本公司: 1、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与证券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2、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可预见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中国电科1、本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重大失信行为。
发行股份购买1、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诚信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资产的交易对方(除王玮)

资产的交易对方(除王玮)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2、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3、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王玮1、本人在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可预见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柏飞电子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在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2、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上市公司;中国电科;电科投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柏飞电子;柏飞电子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股份购买1、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资产的交易对方

资产的交易对方5、本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上市公司经自查,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2)最近36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电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除王玮)经自查,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任主要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2)最近36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任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单位/本公司/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任主要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玮经自查,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2)最近36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标的资产合法性、权属情况的承诺函电科数字集团1、柏飞电子及其下属企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实施本次交易及享有/承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出资瑕疵,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即柏飞电子3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600万元),合法和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3、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公司决定、实施和完成本次交易不会违反或导致任何第三方有权终止或修改与本公司签订的任何重大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或违反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命令、判决及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 5、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及保证系真实、自愿做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十二所1、柏飞电子及其下属企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实施本次交易及享有/承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出资瑕疵,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单位持有的标的资产,即柏飞电子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500万元),合法和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3、本单位承诺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单位持有的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单位决定、实施和完成本次交易不会违反或导致任何第三方有权终止或修改与本单位签订的任何重大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或违反与本单位有关的任何命令、判决及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 5、本单位确认上述承诺及保证系真实、自愿做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柏飞电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交易对方(除电科数字集团、三十二

所、王玮)

柏飞电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除电科数字集团、三十二所、王玮)1、本单位持有的标的资产,合法和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2、本单位承诺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单位持有的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单位决定、实施和完成本次交易,不会违反或导致任何第三方有权终止或修改与本单位签订的任何重大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或违反与本单位有关的任何命令、判决及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 4、本单位确认上述承诺及保证系真实、自愿做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王玮1、柏飞电子及其下属企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实施本次交易及享有/承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出资瑕疵,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人持有的标的资产,即柏飞电子653.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合法和完整、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3、本人承诺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人持有的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人决定、实施和完成本次交易,不会违反或导致任何第三方有权终止或修改与本人、柏飞电子签订的任何重大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或违反与本人、柏飞电子有关的任何命令、判决及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 5、本人确认上述承诺及保证系真实、自愿做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三十二所本单位与电科数字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互相独立。 1、资产独立 本单位保证电科数字对其所有的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电科数字资产与本单位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本单位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单位占用的情形。 2、人员独立 本单位保证电科数字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单位完全独立。本单位向电科数字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电科数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电科数字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电科数字工作,并在电科数字领取薪酬,不在本单位担任职务。 3、财务独立 本单位保证电科数字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电科数字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电科数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单位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电科数字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单位兼职;电科数字依法独立纳税;电科数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单位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机构独立 本单位保证电科数字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电科数字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 本单位保证电科数字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单位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电科数字的正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在本单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中国电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电科数字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互相独立。 1、资产独立 本公司保证电科数字对其所有的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电科数字资产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保证电科数字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 2、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电科数字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本公司不干预电科数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3、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电科数字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电科数字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电科数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电科数字依法独立纳税;电科数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电科数字的资金使用。本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电科数字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电科数字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电科数字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电科数字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公司不会对电科数字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在本公司与电科数字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三十二所一、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其他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目前和将来与电科数字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单位不以向电科数字借款或采取由电科数字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电科数字资金。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则本单位将促使该等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科数字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电科数字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电科数字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电科数字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电科数字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而致使电科数字及其公众投资者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在电科数字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单位作为电科数字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中国电科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目前和将来与电科数字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单位不以向电科数字借款或采取由电科数字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电科数字资金。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科数字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电科数字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单位和本次重组后的电科数字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关联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电科数字及其公众投资者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在电科数字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电科数字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三十二所一、本单位或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电科数字、柏飞电子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电科数字、柏飞电子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二、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与电科数字、柏飞电子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电科数字提出受让请求,本单位将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电科数字。 三、若本单位或本单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电科数字、柏飞电子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单位将立即通知电科数字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电科数字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电科数字。 四、本单位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电科数字正常经营的行为。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违反本承诺,本单位将在电科数字股东大会及有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电科数字及其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电科数字及其公众投资者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六、本承诺函在电科数字合法有效续存且本单位作为电科数字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中国电科一、本公司代表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向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成员单位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国有股权管理,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本公司自身不参与具体业务,与电科数字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电科数字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实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三、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电科数字主营业务发生实质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管理,确保电科数字健康、持续发展,不会出现损害电科数字及其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本承诺函在电科数字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电科数字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电科数字及其公众投资者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十二所、中国电科1、本公司/单位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公司/单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单位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持续关注上述各项承诺的履行情况,督促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三、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概述

根据《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方电科数字集团、三十二所、中电国睿、国元基金、罗明、邢懋腾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标的公司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净利润分别为:2022年不低于16,330.95万元,2023年不低于19,747.01万元,2024年不低于23,703.70万元。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计算。

若柏飞电子在补偿期间内各年末的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高于或等于对应期间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补偿义务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否则,补偿义务方中的每一方应就专项审核意见核定的柏飞电子补偿期间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之间差额按照各补偿义务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优先以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柏飞电子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6,451.63万元,实现了2022年度业绩承诺,业绩承诺实现比例为100.74%。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柏飞电子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年承诺净利润,已完成了2022年度业绩承诺。2022年度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方不需要对电科数字进行补偿。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主营业务的发展情况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面向金融、运营商与互联网、大型企业、政府和公共服务等重点行业客户,提供高安全可信、业务数字化、应用上云、物联网络、数据运营、业务智能等解决方案与服务,打造从云到端的总体解决方案供给能力;公司也是国内领先的高性能数字模块和智能计算平台提供商,基于长期的行业实践和技术积累,坚持创新驱动,研发智能计算软硬件、数智应用软件等数字化产品,构建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的核心产品能力,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船舶、雷达通讯、轨道交通、工业控制、金融科技等自主可控高端装备和国民经济重要领域;公司还是国内数字新基建领域业务贯穿全生命周期的头部企业,集数据中心工程建设与运营于一身,业务能力贯穿咨询设计、工程建设、全天候运维、专业评测及运营服务等环节,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数据中心及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数字化产品、行业数字化和数字新基建等三大业务板块。在主营业务相关板块,公司享有受客户尊敬的品牌与口碑、突出的行业地位和较强的行业影响力。2022年,面对复杂严峻外部环境和内部经济增长压力,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经营思路,夯实基础,创新发展,聚焦行业数字化转型,开展业务数智赋能,推进行业场景应用,取得重点行业突破;深化国产化业务布局,构建信创产业生态,推动金融等关键行业信创应用;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拓展数字化产品图谱,打造自主关键软硬件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业务稳健增长。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8.72亿元,同比增长4.2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0亿元,同比增长30.67%。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2年度/末2021年度/末本期同比增减
总资产1,112,148.641,077,085.383.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12,420.45334,945.9623.13%
营业收入987,152.27946,887.994.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000.0539,795.1730.6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10.6426.3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40%12.49%增加0.91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945.68101,504.38-92.17%

注:上述数据源自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末数据已根据本次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2年度,电科数字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符合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业务发展状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总体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的交易各方均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无重大差异,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将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江 帆张广中韩斐冲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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