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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独立董事对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李岑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万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隆晓燕女士、李玉元女士、李岑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玉元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李岑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卢绍锋、向锐、任达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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