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 姚明龙 | 秦桂森 |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