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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

日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八、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事项。

九、《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取消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取消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取消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违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胡加娥、阮锋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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