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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智控: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3年4月21日,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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