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 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并且所获取的信息是内幕信息, 即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等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外部信息使用人获取内幕信息5个工作日内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外部信息使用人的保密事项和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 传播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人谋利。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公司将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