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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内容完整、全面、真实、客观。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内容,并同意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80,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的相关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兼顾了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下,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本专项报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得到了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2022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宋夏云 王虎根 祝 明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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