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63号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6日晚间,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购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西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溪投资)拟以自有资金合计7,945.94万元收购景宁元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宁元晖)及景宁元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宁元鑫)100%份额。景宁元晖、景宁元鑫唯一投资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华剧汇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华策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剧汇),分别持有上海华
剧汇18.26%、5.09%股权,交易完成后,景宁元晖、景宁元鑫将成为公司全资企业,公司对上海华剧汇的持股比例由
59.51%增至82.86%。同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收购杭州策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份额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华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投资)拟以0元分别受让浙江盈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杭州策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策博)52.22%、
0.16%份额,交易完成后,华策投资将成为杭州策博的普通合伙人,公司将成为杭州策博的单一有限合伙人。
我部对前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作出补充说明:
1.《关于收购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上海华剧汇于2022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评估的结果分别为29,377.05万元、62,147.00万元,公司选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上海华剧汇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关联监事叶晓艳、关联董事赵依芳、傅梅城、傅斌星、夏欣才就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1)请说明本次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具体过程及相关参数,结合上海华剧汇的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在手订单具体情况及所处行业发展趋势等,说明收益法评估价值较净资产账面价值大幅增加的合理性,并结合本次交易估值与前期评估价值存在明显差异的具体原因,说明公司本次增资价格的公允性。
(2)请穿透披露上海华剧汇在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最终权益持有人的入股时间、价格,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你公司是否拟继续收
购上海华剧汇剩余股权,如是,请说明是否与本次交易构成一揽子方案,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3)请结合上海华剧汇的主营业务开展和核心员工情况等,说明本次交易对上海华剧汇业务开展、人员稳定性的影响,并结合上述回复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向有关人员输送利益情形,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购杭州策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份额的公告》显示,杭州策博将主要投资于围绕影视内容主业的企业股权项目。请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杭州策博有关合伙人的认缴与实缴出资情况、后续投资意向情况、是否拟引入新的外部投资者等,说明杭州策博设立的原因及必要性,本次交易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你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
3. 你公司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