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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效期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保理业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

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将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二)合作机构

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三)业务期限

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保理额度

在上述时间期限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五)保理方式

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或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具体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六)保理融资费率

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开展该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三、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效期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合作机构、确定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

3、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效期为: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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