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审阅了本次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致同所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等业务,且其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基于日常经营和资金利用的合理需要,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运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岳丽华 李玉敏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