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7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毛磊、梅乐和、罗春华于2022年1月25日起担任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毛磊、梅乐和、罗春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工作中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任职期间的职责履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毛磊、梅乐和、罗
春华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出席董事会方式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毛磊 | 9 | 9 | 现场、通讯 | 0 | 0 | 否 | 5 |
梅乐和 | 9 | 9 | 现场、通讯 | 0 | 0 | 否 | 5 |
罗春华 | 9 | 9 | 现场、通讯 | 0 | 0 | 否 | 5 |
注:毛磊先生自2022年1月25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毛磊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开始任职公司
独立董事,未出席/列席任职前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自任职之日起不存在未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梅乐和先生自2022年1月25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梅乐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开始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未出席/列席任职前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自任职之日起不存在未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罗春华女士自2022年1月25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罗春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开始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未出席/列席任职前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自任职之日起不存在未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上述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2022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共发表了7次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时间 | 会议名称 | 具体事项 | 意见类型 |
2022年2月23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关于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 |
2022年4月18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 同意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
同意 |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 同意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 同意 |
《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 同意 |
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 | |||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 同意 | ||
2022年4月27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同意 |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更正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同意 | ||
2022年5月25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1-3月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 | 同意 |
2022年8月9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案》 | 同意 |
2022年11月10日 |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同意 |
《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同意 | ||
2022年11月30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同意 |
《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同意 | ||
《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同意 | ||
《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同意 | ||
《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 同意 | ||
《关于续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 同意 | ||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 同意 |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度,我们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方式,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了解和现场调查,对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22年度,毛磊、梅乐和、罗春华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任职过程中,我们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作用,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通过不断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深了对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六、参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培训情况
2022年度,我们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北交所于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30日组织的独立董事线上培训交流活动,进一步熟悉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规则,能够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具体培训内容为:独立董事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续监管指引、专精特新企业独立董事履职关注问题、北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上市公司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解读、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解读。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2022年度,毛磊、梅乐和、罗春华不存在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形。
2023年我们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职责,认真、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