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等违法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且已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的盈利能力、近期股价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