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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肖雁

联系电话:020-85509486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健

联系电话:020-85509486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号招商证券大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4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07,714股,发行价格为221.2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346.6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61.02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085.61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2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ZF10142号)。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移远通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移远通信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就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对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实施情况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招商证券与移远通信签订了《保荐协议》,招商证券负责对移远通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

证券交易所备案。 续督导工作,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实施情况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年持续督导期间,招商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2022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法违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招商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招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实施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移远通信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此类事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移远通信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移远通信未出现该等事项。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移远通信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招商证券严格执行现场检查工作。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对移远通信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移远通信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移远通信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雁 张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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