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法人治理评价、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合同审计、管理稽核审计、项目工程审计、环保安全审计、内部监督以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内部控制评价对象涉及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类别 | 财务报告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是指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重要缺陷”是指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人员(如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关注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一般缺陷”是指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 |
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 | 数据以当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1、重大缺陷:错报≥营业收入的5%; 2、重要缺陷:营业收入的1%≤错报<营业收入的5%; 3、一般缺陷:错报<营业收入的1%。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类别 | 非财务报告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给公司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3、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制度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上述缺陷影响不重大但重要,认定为重要缺陷。上述缺陷影响既不重大也不重要,认定为一般缺陷。 |
定量标准 |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