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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4月23日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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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4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机构及员工等自然人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治理、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环保安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进一步完善管理以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审计经验及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学习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勤勉尽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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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 公司各职能部门;

(二) 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 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 本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 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

1、法人治理评价

主要评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公司高管的绩效考核等。

2、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审计财务预算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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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控制等。

3、内部控制审计

主要审计企业经营中的计划、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动工资、采购、供应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控制;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及有效性:经济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以及为实现经营目标所实施的内部管理工作的控制等。

4、经济合同审计

主要审计经济合同在签订前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条款完整准确性,在执行中的严肃性、手续完备性,以及合同终止前核对合同条款与清算、结算的一致性等。

5、管理稽核审计

主要对企业发展的市场走向、竞争程度、业务活动范围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对投资筹资活动的效益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对企业目标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价,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等。

6、项目工程审计

主要审计项目可研、决策、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计筹资渠道成本的最优性;招标、合同订立、施工、结算、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项目正式运行的效益性等。

7、环保安全审计

主要审计涉及安全、环保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基础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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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的定性、定量标准:

(一)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2、重要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负责监督被审计对象财务报告人员(如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关注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3、一般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

(二)定量标准:

数据以当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1、重大缺陷:错报≥营业收入的5%;

2、重要缺陷:营业收入的1%≤错报<营业收入的5%;

3、一般缺陷:错报<营业收入的1%。

第十六条 非财务报告的定性、定量标准:

(一)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给公司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制度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上述缺陷影响不重大但重要,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上述缺陷影响既不重大也不重要,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定量标准: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

第六章 内部审计部的职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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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投资、基建工程预决算、财务决算及其他重大事项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向董事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向董事会提出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 配合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

第七章 内部审计部的权限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本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预决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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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 内部审计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实施。

(二) 内部审计部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 根据审计底稿,拟定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五) 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六) 向董事会提交交换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意见。

(七) 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后下达《审计处理意见》。

(八) 被审计对象、个人在接到《审计处理意见》15天内,若有异议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组织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九) 进行后续审计,内审机构自《审计处理意见》送达之日起3-6个月内,进行审计回访检查,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制止。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股东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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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内部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时间、内容、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的解释和意见。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审计时间、内容、范围;②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③审计概述及结论: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己审计项目内容,对己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④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部门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颁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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