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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计划及现金流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助于解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等需求,促进各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此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

三、关于公司为飞力达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飞力达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为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五、关于公司为重庆联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重庆联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交割仓库资质提供担保的议案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责任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拟与上期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开展铜、铝、镍期货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全部业务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常州融达拟与上期所签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交割仓库之合作协议》(约定库容为铜4万吨、铝5万吨、镍5千吨)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上期所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且无论是单独、共同或与任何其他主体连带承担,无论是实际还是或有,也无论是作为本金、担保或以其他何种形式存在),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责任的事项。

七、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

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是用于支持被资助对象的业务发展需要,保障被资助对象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总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资金占用费参考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定价公允。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为前提,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确保资金安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十一、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增强公 司的资金实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决策效率, 为后续发展提供资金,且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5月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姚勤先生、吴有毅先生、沈黎明先生、耿昊先生、钱康珉先生、唐烨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其有 《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各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4)我们同意对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十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5月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先德先生、陈江先生、蒋德权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同时,未发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4)我们同意对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关联方往来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以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除议案三、四、五、十五以外的其他议案均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先德 赵子夜 陈 江

2023年 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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