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3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和控制价格、汇率波动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需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具备风险管理能力的前提下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决策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期现业务小组是实施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机构,负责制定方针与策略,批准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期现业务小组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设立期现业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期现业务领导小组是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日常管理机构,由总经理负责,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内,组织实施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方案和策略。期现业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执行,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方案;
3、评估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组织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4、统一控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额度,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年度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额度范围内,管控各交易单位相关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5、汇总各交易单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情况,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汇总、编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情况分析报告。
(二)财务部门
财务部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核算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日常资金管理,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意见,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情况。
(三)风控部门
风控部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四)审计部门
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五)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证券投资部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合规性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审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科学决策,控制投资风险,所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为目的,实现成本锁定和风险规避,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 期现业务小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期现业务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合理控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规模,交易须与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规划相匹配;公司及各子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各自法人的名义并在法人自有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作业风险、法律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及时进行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