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包文兵: |
王廷信: |
冯巧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