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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瑞超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逸飞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项目工作内容
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1、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号),因公司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7.2.7条和第7.2.15条的规定。 2、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余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0号),因余强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中科电气股份,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上述监管函事项发生后,保荐人及时与中科电气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中科电气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已对上述监管函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内部制度采取了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增强合规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12月3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1、募集资金规范管理与使用;2、上市公司持续规范运作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请参阅本跟踪报告“一、/8./(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相关内容。保荐人及时与中科电气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中科电气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 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售承诺不适用
2、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4、利润分配原则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7、股东一致行动承诺不适用
8、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人核查了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2年10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华泰联合证券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倍特药业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泰联合证券对照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执业质量管理、风险识别与控制等全面梳理、自查自纠,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董瑞超杨逸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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