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决定的,仅涉及该项目进度的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二、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更新情况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鉴于公司调整“年产180万片集成电路用12英寸硅片”、“年产72万片6英寸功率半导体芯片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针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部分内容进行更新。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立昂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 寒 斌 张 旭 明 李 东 升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