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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共提供不超过8.5亿元的融资担保(包括授信、抵押、质押、保函、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中,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5.5亿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对外担保计划的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宝泽龙向建设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宝泽龙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北京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银龙科贸向兴业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2 年 6 月 15 日至2023 年 5 月 8 日止。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宝泽龙向华夏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止。保证期间:银龙股份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与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富邦华一”)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银龙科贸向富邦华一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11,55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

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银龙科贸向浦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查,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正常的审批程序并如实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事项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担保风险可控。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签字):

张跃进 任润堂 马培香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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