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黄海燕、贺颖奇、吴炜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