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
独立董事:姜梅、张潇颖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