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和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4月25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4.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50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