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及补充确认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1.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在2023年与(1)中粮集团及其子公司;(2)公司股东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公司子公司的少数股东马锐光、李向丽、王英华、王贵生、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ZAVKOM-ENGINEERING LLC等发生物业租赁、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为73,100.00万元。
2.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3.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同意将2023年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对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该所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对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对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公司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了解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认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将该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陈良 潘思轶 林云鉴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