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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现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大信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2023年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傅仁辉 项光亚 姚 克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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