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