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是结合经济大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发展需求、已回购股份金额等因素而提出的。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所涉及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未超过预计总金额,但存在与关联方交易额低于预计交易额20%以上的情况,差异原因是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受实际市场情况、客户需求及业务发展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基于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业务需求。关联交易预计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进行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树军先生在公司连任时间已满六年,其向公司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选举新的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此期间,李树军先生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
公司按照程序补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王敏女士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截至目前,王敏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相关规定,其已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敏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可行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
联资金往来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树军、陈士华、姜胜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