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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众环专字(2023)010072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3年4月21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23)0100014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报告期内,先锋新材因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导致公司所属子公司鄂尔多斯先锋能源有限公司和深圳启先新材料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失去控制。我们认为,上述子公司失控事项与其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相关,导致我们无法判断上述子公司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截至本报告日,我们尚未收到上述子公司往来款项函证的回函,亦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1所述,虽然先锋新材已于报告期后出售了上述两个子公司的股权,但我们认为上述情况已对先锋新材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编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对2022年度先锋新材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范围受限的保留意见。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重要性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确定重要性,由于先锋新材是以营利为目的实体,我们采用其2022年度合并营业收入金额30,466.45万元为基准,按0.8%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

务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243.73万元,重要性水平的确认方法与上年无变化。

2、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一、保留意见的内容所述,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发表了保留意见。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先锋新材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2022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钧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庆海

中国·武汉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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