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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文件。

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工商经办人员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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