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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大会聘任的董事和监事人员、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薪酬与岗位价值、担当责任等相结合,体现“责、权、利”的统一,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2、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相挂钩,共享成果、共担责任。

3、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考核科学。

第二章 董事、监事薪酬标准

第四条 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五条 独立董事全年津贴税前不低于9.6万元,公司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如果于年度内离职的,按照当年度实际任职时间占该年度的比例折算发放。公司股东大会可结合公司发展、独立董事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对上述津贴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若兼任公司其他岗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以其所担任的最高职位对应的薪酬标准、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其每年的薪资额度及发放方式,不再享受董事、监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所担任的最高职位对应的薪酬标准、依据

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其每年的薪资额度,采取月薪与年终奖结合的方式发放。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考核方式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定可以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复评。第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并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第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司绩效以及个人业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激励的依据。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的调整,相应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式、维度。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法,绩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考核,合理分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当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考核必要的历史绩效、奖惩评定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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