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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陆药业: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及750万欧元(具体折算汇率以银行为准),占

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3.23%;海昌药业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为其贷款9,48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占其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13%。公司无逾期担保数额。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对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的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公司经营利润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及工作目标,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人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和长远发展,其方案基本为同行业及所在地区薪酬中等水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通过小额快速融资的方式将增强资金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八、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之专项核查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九、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及实际运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

十、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7,862.52万元,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7,862.5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王英典 郑 斌 曹 纲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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