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我们作为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所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昆山亚香香料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俊 刘文 李群英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