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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债务融资环境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中际旭创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10,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如果年度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

中际旭创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明;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机制

1、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新制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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