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2022年度审计机构,在进行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相应的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沟通及时有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体现了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我们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俞 毅____________
崔孙良____________
汪 萍____________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