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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达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2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2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均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登记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4月)。

特此公告。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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