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认真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
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本次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确认董事及高管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张秀君 张红艳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