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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及2022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讨论了《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并授权董事长在授信额度总规模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本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资金需求及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所做出的变更,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是着眼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作出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跃平、周楷唐2023年4月21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张跃平 周楷唐

2023年 4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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