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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因此,对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

宛 虹(签字):

彭 昕(签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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