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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4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基本完整、合理及有效,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能够得到保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已得到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管2022年度薪酬已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薪酬水平符合行业发展水平,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董事、高管勤勉尽职,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并同意将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

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业务的发展需求,公司出口销售和进口采购货款主要以美元结算。鉴于目前外汇市场波动性增加,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保证日常营运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2.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九、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从事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避免措施。(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国平(签字):

宛 虹(签字):

彭 昕(签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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