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及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问题,拟与控股股东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集团”)签订借款协议,借用流动资金5亿元,在12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2、嘉寓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4月21日,嘉寓集团持有38.47%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4、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高菲女士、张国峰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1号1幢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及办公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1号1幢法定代表人:高菲注册资本:6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292XN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生态、生物环保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咨询;企业咨询;市场调研。(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田家玉(直接持股90%)。2.历史沿革:嘉寓集团的前身为北京嘉寓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田家玉持股90%,黄苹持股10%,已由北京恒诚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恒诚永信字(2009)第028号验资报告;2013年1月,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田家玉持股90%,黄苹持股10%,已由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13)华会验字第018号验资报告;2013年10月15日完成了公司名称变更,由北京嘉寓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6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2022年1月26日法定代表人由田家玉变更为张国峰,2022年4月12日变更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2022年8月27日法定代表人由张国峰变更为高菲。截至2022年12月31日,嘉寓集团总资产975,957万元,净资产204,131万元。2022年1-12月,嘉寓集团营业收入125,704万元,净利润-1,40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3.截至2023年4月21日,嘉寓集团持有公司275,761,606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8.4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嘉寓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5.经查询,嘉寓集团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执行法院 | 发布日期 | 具体行为情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1 | 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浙0281民初4670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3-03-1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支付申请执行标的642172.57元等 | 未履行 |
2 | (2022)浙0282民初73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3-0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22)浙0282民初734号 | 未履行 | |
3 | (2022)浙0282民初630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2-1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22)浙0282民初6306号 | 未履行 | |
4 | (2022)京0113民初15717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判决如下:被告嘉寓集团支付原告北京仁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5万元及利息 | 未履行 | |
5 | (2022)京0113民初2964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判决如下:嘉寓集团、四川嘉寓连带支付原告济南乐福商贸有限公司1000 000元及利息 | 未履行 | |
6 | (2022)京0113民初309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嘉寓集团支付原告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分为五期付清 | 未履行 | |
7 | (2022)川0682民初547号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22-12-2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支付款项 | 未履行 | |
8 | (2022)京0113民初9455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判决:被告嘉寓集团、被告四川嘉寓连带给付原告山西忆沁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65022.74元并支付利息 | 未履行 | |
9 | (2022)京0113民初559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判决:被告四川嘉寓、嘉寓集团支付原告文安县天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689 309.05元及利息 | 未履行 | |
10 | (2022)鲁0105民初3248号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告四川嘉寓、被告嘉寓集团、被告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南闽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6875.47元及利息 | 未履行 | |
11 | (2022)京0113民初837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未履行 | 未履行 | |
12 | (2022)豫0481民初184号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2-10-2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依法执行 | 未履行 |
嘉寓集团为依法存续且目前经营正常。本公司与其一直保持正常业务往来,由此构成的关联交易、借款按照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执行,上述嘉寓集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会对该关联借款产生影响。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及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问题,拟向控股股东嘉寓集团借用流动资金5亿元,在12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借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借款的利率为参考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50%,并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称“甲方”)
贷款方: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鉴于:
甲方光伏电站EPC业务扩张较快,为了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及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问题,特签署本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1、金额:人民币拾亿元整;
2、期限:在12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
3、利息:以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第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后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金,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期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按所逾期限加收20%利息。
2、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
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用流动资金,能帮助补充公司经营资金,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保证日常经营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节约了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9,451.59万元(不含本次交易)。
八、董事会意见
嘉寓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临时周转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促进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支付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认为《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参考,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帮助补充公司经营资金,节约了财务费用,董事会在对上述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菲、张国峰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公司与嘉寓集团签署的《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