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2023年4月20日第十四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和质量,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树立科学的市场价值观,促进公司市场认同和价值实现。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避免让参与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通畅,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反馈投资者关切。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持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结合自身特点,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及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反向路演(上市公司开放日)、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公司网站专栏、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等多种途径与投资者加强交流,积极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加强重要投资者日常维护。
公司应加强与行业分析师的定期互动,拓宽分析师覆盖范围,及时跟进深度研究报告的发布情况,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战略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感。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等情形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半年度、季度业绩说明会。在符合披露要求的前提下,业绩说明会可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通过直播、视频会、电话会等多种形式,积极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收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广泛邀请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行业分析师、媒体等相关方参加。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1名独立董事应出席,直接与投资者对话。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机制,建立健全ESG管理制度,明确ESG治理架构,搭建ESG
指标体系,定期编制并发布ESG专项报告,持续提高ESG信息披露质量,积极提升ESG绩效,切实推动ESG专业治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每年制定年度投资者沟通工作方案,所组织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应有较广覆盖面。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
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相关信息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相关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