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生物”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内控规则落实情况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及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情况进行了自查,并重点检查了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根据自查结果,公司填写了《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看了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场走访公司经营场所并访谈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河生物2022年度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则的落实情况。保荐机构对该自查表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韩 杨 黄 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