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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辰装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09.SZ
注册地址周市镇横长泾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曹宇中
董事会秘书徐彩英
证券事务代表方施瑜
联系电话0512-5510795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2月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装备”、“发行人”或“公司”)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保荐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作为华辰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华辰装备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华辰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相关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华辰装备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持续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等情况

(1)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协助并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

(2)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

3、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并发表专项意见。

5、其他持续关注事项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等事项。

6、保荐机构配合监管机构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按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现场培训报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2022年4月2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2年5月12日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辰装备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3,000万元与“智能化磨削设备生产项目”中的5,000万元,用于新项目“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建设投资。该事项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同意意见。

(二)变更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2020年8月,原保荐代表人章睿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华辰装备有关保荐代表人的工作。保荐机构安排袁海峰先生接替章睿先生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方面的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等相关职责。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华辰装备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华辰装备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华辰装备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华辰装备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交流,并提供相关文件。华辰装备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华辰装备“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公告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华辰装备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华辰装备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华辰装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辰装备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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