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作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及201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
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但持续至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交易事先认可的说明
我们于2012年4月13日收到公司将于2012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发展的需要,经我们
核查,公司的关联采购行为、采购价格符合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准确、
公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
市场规则,有利于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以持续进行
的关联交易和 2011 年执行的价格为基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对此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时依法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
上[2011]396 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大庆华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 2011 年度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较完整严密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
关制度执行;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
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
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
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希望公司2012年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要求,依据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
工作方案》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四、关于续聘2012年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庆华科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 2011 年与公司
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
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
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张宗保先生为第五届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提名 张 宗 保 先生为 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
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和本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张宗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
六、关于聘请2012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聘请2011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该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1年为公司提供了财务审计服务,
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情况的
审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需要,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宋之杰 滕英超 秦雪军
20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