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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审核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和相关资料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通知》等要求,公司编制了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2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提及的情况,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我们认为: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列举的违规担保行为。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对此事项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就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议案。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对此事项涉及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进行了审阅。2023年,公司及下属公司拟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日终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规规定,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管理需求;

2、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存贷款的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交易事项公平合理,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会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并在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就涉及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后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能够严格按照 监管 规定经营,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控流程等均 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发展的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开展,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母公司净利润174,712,383.09元,, 按公司会计政策以此为基数分别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和10%的任意盈余公积共计34,942,476.62元。

公司2022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85,618,239.59元,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含税)向公司全体股东分配红利15,840,000.00元。公司剩余累积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并对董监高责任保险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就董监高责任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降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期间可能导致的风险或损失;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劵法》《上海证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我们对董事会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九、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议案》,认为: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保障日常经营资金

需求、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要严格依据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投资的审批权限及授权、风险控制、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克武 李银香 江小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克武 李银香 江小平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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