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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博医药: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2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泓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状况及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度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有效的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结合项目实施进展,经审慎分析作出的决议。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后,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对子公司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内容,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进行了认真地核查,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认真地核查,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程立

独立董事签名:

邵春阳

独立董事签名:

尤启冬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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