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的管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等。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针对上述资产的减值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四条 资产核销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的资产(一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九)金融资产的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十)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一)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金融资产的减值
第八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第九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一条 对于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资产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 如果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二) 如果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确定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假设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风险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比较某项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是否显著高于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作为判定该项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公司采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第十三条 对于在单项资产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的资产,公司可以该项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信用损失,并考虑本年的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并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涉及的会计估计政策为:
(一)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 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收款项视为重大应收款项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
(二)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名称 |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
账龄组合 | 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 |
(三)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 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其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 |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
第四章 存货的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因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七条 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跌价准备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十八条 库存商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材料等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九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二十条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四)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二)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三) 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四)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四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二)公司应在充分考虑能够受益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基础上,将商誉账面价值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三)每年年度终了时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第二十五条 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若本制度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规定,对欠款的客户采取合适措施按时催收,将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保证欠款能尽快收回。
(二)销售部门应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编制减值报告,说明减值原因、具体情况、相关数据资料及证据。
第二十七条 除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程序。
(一)各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各项资产做好记录和跟踪管理,收集和整理资产的相关资料。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各项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原因、具体情况、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
(三)对于合并产生的商誉,投资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年底前向财务部出具减值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行业前景、未来预测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向财务部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集团财务部在相关的资产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在每年年度终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金额,并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在按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公司审批后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资产核销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资产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第三十条 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业务责任部门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公司汇总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报告,按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公司审批,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至少应当列表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回收金额、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算过程;
(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八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除采用账龄组合和低风险组合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核销资产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三十二条 已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公司的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所负责的已核销资产的管理力度,提出合理和有效使用资产的措施,并落实责任,追偿损失;对已核销但尚可追偿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权,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